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村民。
被执行人:谢寿青,男,藏族,生于****年**月**日,青海省共和县沙珠玉乡村民。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军与被执行人谢寿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寿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90435元、违约金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73元,以上合计96408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