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 负责人:吴曙华,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覃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覃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8月3日,本院送达被执行人覃志明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8月1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支付欠款本金76340.11元、利息501964.96元(截至2020年10月4日)、欠款费用2618.54元(截至2020年10月4日)、案件受理费1442元、执行费1045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宏华 审 判 员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钟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