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彬芳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雄,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梅州市品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南堤客都新村。
被执行人:王喜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品源实业有限公司、王喜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12.59元一案中,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梅州市品源实业有限公司、王喜新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梅州市品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查无被执行人王喜新的证券、保险登记信息,王喜新的银行账户已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查封,网络资金有61元,2002年11月12日注册登记的嘉华牌小型普通客车已报废,王喜新登记有位于梅州市东山大桥侧C栋304房(不动产权证号:01000XXXXX),该房产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询价价格为128752.58元,因该房产由梅州农村商业银行石坑支行抵押登记,贷款本金147500元及相关利息,该房产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作无益处置处理。查无王喜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梅州市品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梅州市南堤客都新村F3栋首层2号查询,该公司已搬离。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喜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喜新的网络资金61元,该款已上缴国库。鉴于被执行人梅州市品源实业有限公司、王喜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