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永清县薇尔巨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台湾工业新城李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景巨,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令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孙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清县薇尔巨星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44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清县薇尔巨星服饰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清县薇尔巨星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永清县薇尔巨星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永清县薇尔巨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秋芬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罗丕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