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延安路东段61号。法定代表人:程军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寅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白家渠村四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寅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寅生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寅生返还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住宿楼220室(公司住宿楼2楼西北角的客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该案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还应返还被执行人赵寅生借款5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将该案款交至本院执行专户,但被执行人赵寅生称涉案房屋已转租他人,自己并未实际占有,对于蒲城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给付的50000元明确表示不予领取。本院发出执行公告后,案外人蒲城创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屋系买卖取得,由其实际占有并作为医院手术室进行使用,请求暂缓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同时查明,该房屋已多次转租并买卖。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应依法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
待异议审查结束,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