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祥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伍,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肖祥志与被告孙晓飞、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祥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飞、鲁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肖祥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孙晓飞、鲁班公司支付材料款222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996.3元(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为基础计算,从2017年7月14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暂从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孙晓飞、鲁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购买井盖等材料用于淮北市南湖雅苑一期、二期维修、三期建设,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被告工作人员王向阳签收,经核算最终被告欠原告222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原告无奈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肖祥志主张与孙晓飞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鲁班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根据其提交的施工材料结算单抬头标注的是鲁班公司,且在该结算单下方书写“请予核实,给予支付,孙晓飞”字样,孙晓飞在此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肖祥志主张其与孙晓飞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肖祥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