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7667X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3号旺都D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家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章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6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节省司法资源并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