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衡南县三塘镇春花副食店,住所地:三塘镇衡祁东路。
经营者:王春花,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刘亚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彭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冶金社区。
被申请人:李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联合新村社区解放西路*号*栋*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衡南县三塘镇春花副食店与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李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南县三塘镇春花副食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李云华在衡阳技师学院租赁及经营权承包合同押金8000元,并以其所有的相应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南县三塘镇春花副食店以防止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李云华转移财产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亚洲、彭振、李云华在衡阳技师学院租赁及经营权承包合同押金8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衡南县三塘镇春花副食店提供的担保财产湘DCX479远大联合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