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开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 被告:泾川县雄发兴农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川县王村镇王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MA74KY7774. 法定代表人:陈艳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录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泾川县。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开露与被告泾川县雄发兴农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高开露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开露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开露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0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高开露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尚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亮亮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