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麒麟路。
法定代表人:许天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楠,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桃花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