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忠,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黄某发与刘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忠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依照责令被执行自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1)向刘某忠支付32375.元;(2)向刘某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6】。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黄某发已于2021年6月24日实际履行了上述案款的赔偿义务,即(1)向刘某忠支付32,375.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86元,申请人同意放弃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7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