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帕力达沙地克,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的存款、收入4250元(其中本金42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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