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符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符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易秀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陈兴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张雄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彪、符小莉、易秀连与被执行人陈兴畅、张雄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被执行人张雄发已向本院缴纳案款4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0元后,将余款39500元退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行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503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