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锦隆鑫盛商贸有限公司陵川分公司职工,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原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崔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