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宝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世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宝田诉被告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世明于2017年5月1日前返还原告刘宝田借款本金18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刘宝田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汪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