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皖1302刑初7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吴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周炎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