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正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官渡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于2018年6月13日,以(2018)云0111执恢276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昆明市、昆明市,并责令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款项合计1075780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李伟所有的昆明市、昆明市、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