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 委托代理人:丁亚福。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2,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二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本案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学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