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开发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罗禹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玉,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四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安置区华联城后面。
法定代表人:李盈,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四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与黔西南州四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贵州德良方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