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赵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某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德某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德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