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来哲,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执行人:赵全锋,男,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来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524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全锋清偿工程款1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全锋负债较多,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其账户已被该案冻结,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全锋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冻结了赵全锋名下7个银行账户共计600元,轮候冻结了一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扣划6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来哲,申请执行人张来哲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工程款18400元及执行费185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全锋外债较多,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赵全锋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 宏 审判员 王林祥 审判员 张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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