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庆玲,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王××,男,198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庆玲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霍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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