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达信安(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华,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晓仪,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罗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达信安(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21181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海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达信安(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5月16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海军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天达信安(北京)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7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海军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6月7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地查询被执行人罗海军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海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罗海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代偿款46769.28元,仲裁费2387元,申请执行费637.34元。上述费用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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