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李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5日,原告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