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先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李金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武先锋与李金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金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先锋至2019年5月7日的本息共计164117元。因李金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先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金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金良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5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李金良有银行账户,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21年6月3日扣划90047.47元,2021年9月1日扣划13000元,扣除执行费2409元和诉讼费1791元,剩余款项已转给申请执行人。 2.反馈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无证券; 4.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无车辆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有保险信息,经线下调查落实,保险无现金价值; 6.反馈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经线下调查落实,未能查找到该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地址。 三、2021年7月15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李金良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有公积金账户,已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李金良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并对账户内余额29300元进行扣划,扣划款项已转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7月15日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金良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金良名下有位于新安县为20030386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实地调查和询问申请执行人,该房产已经拆迁无法处置。 2021年7月16日到被执行人李金良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良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9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武先锋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7248元,尚余37309.5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付小龙 审判员 马国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志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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