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664815544P。

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城县。

被执行人莫凌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宜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孝杰、莫凌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桂1225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罗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99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38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5执9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韦瑞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梅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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