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张心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潘贺与被告张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心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6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7年8月份多次向被告出售纺纱纸管,被告在收到原告供货后一直拖欠货款,累计至2020年3月18日,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16750元,被告在其手写的欠款单上签名确认,并承诺于2018年3月20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清,将承担总欠款8%的违约金。现欠款已到期,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不肯偿还债务。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心涛未做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潘贺提交证据如下: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纸管款16750元,并承诺于2018年3月20日前付清。被告张心涛未到庭,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潘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贺自2017年8月开始为被告供应纺纱纸管。2018年3月1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张心涛赊欠原告纺纱纸管并为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纸管50捆×300=3750元,20号左右把钱给清。欠纸管款壹万叁元¥13000元如果钱还不上,愿意用纸管设备作为抵押。张心涛2018年3月18日。被告张心涛共欠原告纸管款16750元。自出具欠条后,被告未偿还过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心涛与原告潘贺多次发生纸管买卖业务,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单,足以认定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张心涛应按约定付清货款。原告潘贺请求被告张心涛支付货款欠款16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总货款8%的违约金,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货款欠条虽然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违约金,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心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贺纸管欠款16750元; 二、驳回原告潘贺对被告张心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张心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秦方敏 人民陪审员 孙则星 人民陪审员 郭守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