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元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港,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会计,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董元飞与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元飞与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会法定代表人李洪港、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元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被告因村里开支和给付村民工时费,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1.5分。但被告只给付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起算的利息。 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承认董元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元飞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大石桥市高坎镇刘家村村民委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元飞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照月利率1分5厘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刁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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