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龙城大道388号(金豪嘉苑)15号楼1-商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QB3K1Q。
法定代表人:程绪华,总经理。
被告:宗太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太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