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飞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定州。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飞扬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陈飞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月16日、6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到深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并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陈飞扬暂无执行能力且经过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陈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