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栾光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高玉玲,女,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执行人:栾光晨,男,汉族,系七台河市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李双,女,汉族,系个体业者,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张羽凡,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栾浩,女,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仲龙维,男,汉族,系个体业者,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徐瑞函,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栾光辉,女,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李玉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徐瑞柬,男,汉族,系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光岩、高玉玲、栾光晨、李双、张羽凡、栾浩、仲龙维、徐瑞函、栾光辉、李玉泉、徐瑞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