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运通大厦3层。

负责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泽阳。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泽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4月28日20时10分许,被告田泽阳醉酒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抚宁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北新家园门前向左转弯时,遇高广茹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两车相撞损坏高广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泽阳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田泽阳驾驶的驶冀C×××××号小型轿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后高广茹提起诉讼,抚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抚民一初字第1053号判决书判决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高广茹88327元。我司早已将此笔垫付款支付给高广茹。根据法律规定我司已经取得了追偿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给高广茹的事故损失款人民币8752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泽阳于2015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田泽阳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人民币67527元。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被告田泽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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