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