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德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军,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长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鲁德辉诉被告马长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鲁德辉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德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德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德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逸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