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凉州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滕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凉州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滕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凉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对滕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凉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