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家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隆昌县桂花井乡高房村*组*号,现住绿春县。

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MY9UM9J。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与护国路交汇处创泰御翠湾一期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家财与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家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73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绿春县高老师自建房改造工程中做工,具体施工内容是维修贴砖加层、改造,2018年11月完工后,双方结算合计44892元。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及材料费37573元。2020年5月27日,被告写下欠条,注明被告欠原告农民工工资6500元。之后,原告为购买做工材料垫付819元,该笔款项被告在2019年12月23日与原告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7319元至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电话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杨家财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份,欲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自然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2.欠条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欠劳务报酬的事实;3.微信聊天截图8份,欲证明原告催款及被告支付过部分欠款的事实。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能与被告的电话承认、本院通过微信向被告核实案件事实的微信截图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绿春县高老师自建房改造工程中做工,具体施工内容是维修贴砖加层、改造,2018年11月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报酬44892元。2020年5月27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后于2020年5月27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7319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杨家财达成口头劳务合同后,原告杨家财按口头约定,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了房屋维修帖砖加层、改造施工,双方对劳务报酬进行了结算,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但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杨家财的合法权益。原告杨家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原告杨家财劳务报酬73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红河州居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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