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宝,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若羌县。

被执行人:杨敬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该团××连××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马宝与被执行人杨敬勇合伙协议一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兵020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缴纳案款18125元,执行费17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名单措施。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敬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车辆信息、证券交易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杨敬勇名下有新MF××××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没有实际扣押,无法进行执行;被执行人杨敬勇名下有位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路××号××栋××层××单元××室(有抵押),本院已于2021年3月5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由于涉案标的较小,房屋有抵押,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杨敬勇有保险5618.01元,本院已经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杨敬勇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证券交易等财产信息。本院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杨敬勇尚有案款12506.99元,执行费65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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