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申请执行人:沈风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新城花园S4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冯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永安、沈风贤与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沈永安、沈风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4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开户账户中无存款,且均已做冻结,其名下无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阜康市龙祥小区18幢2-55号商品用房,不宜处置。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