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开发区北京路锦城嘉园******。
法定代表人:张会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盈科大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彭立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霍尔果斯友谊东路**时代家园**楼**div>
负责人:马军军,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的部分房产。因该房产正在建设过程中,被执行人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伊犁广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