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刑事庭。 被执行人:王振生,男。
审理经过
执行被执行人王振生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9)辽1003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振生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还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下麦村诈骗款人民币26437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振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振生因在监狱服刑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振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振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振生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陈育宏 审判员 王 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范越 书记员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