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3F301室。 法定代表人:宋青,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同程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刘光申请再审称,1.其提供的视频和2018年1月16日景勇详谈话录音,可以证明同程苏州分公司为了少发其年终奖,恶意降低其季度绩效评级,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同程苏州分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的诉请,系判决错误;2.同程苏州分公司2018年3月12日下班前通知其于2018年3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2018年3月6日至3月12日的工资;3.同程苏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车位费,显示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年终奖属于职工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自主发放。本案中,刘光对季度绩效评级和同程苏州分公司向其发放的年终奖数额存有异议。同程苏州分公司对此主张其系根据刘光所在部门绩效和刘光个人绩效评级发放年终奖,并向原审法院提交年终奖核算方法、同程苏州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年终奖核算系数及经刘光签字的绩效面谈记录表,用于证明同程苏州分公司为何认定刘光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成绩为D并安排刘光脱岗培训。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刘光提供的视频和2018年1月16日其与景勇详谈话录音,经质证,不能推翻同程苏州分公司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刘光要求同程苏州分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的诉请,并无不当。 关于刘光2018年3月6日至3月12日的工资问题。因刘光在仲裁及一、二审诉请中均未提出该项诉请,其据此申请再审不能成立。关于车位费的问题。刘光在一、二审诉请中未提出该项诉请,其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亚男 审 判 员 徐美芬 审 判 员 罗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红旗 书 记 员 易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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