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长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张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彭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长利与被告张印伟、被告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长利与被告张印伟、被告保利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长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影响原告北京市密云区保利花园×区×号楼×单元×号屋顶正常流水部位按原设计恢复原状,并修复至合格状态,以确保原告房屋日后不漏水;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印伟系同楼同单元同层邻居,2015年被告张印伟将屋顶流水通道封闭,并将原设计水道改造,导致原告家屋顶水不能正常流通,屋顶水漏进原告家,致使屋内家具、墙面等受损,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张印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家是1201室,我和原告1202室只有一墙之隔,我于2014年买房,2015年装修,大约2015年五月入住。原告在2012年装修楼顶就存在漏水。他找了物业无数次,因为物业说原告自己铺砖了搞坏了防水所以漏水。我这边从来没有发现过漏水情况,原告的漏水位置跟他说我违建房屋没关系。出于邻里关系在2018年他一直找物业、找居委会,说我封楼顶露台,我封的时候做了雨水管,原告说我做的管细,我和居委会的一起在房顶说好将原来直径50的管改成了直径100的粗管,原告说不管你怎么做,你把雨水管加粗以后跟你没关系,我就不找你,方案定完我就把我屋内房间拆了做了雨水管,花了六七千元。我修完以后直到2019年,他还找我,我说跟我没关系了,我让他该找谁找谁。原告说2019年做完防水就不漏水了,所以说跟我做雨水管没关系。

保利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房屋漏水原因是原告自行装修导致,与被告无关。2019年7月24日,各方签订过一份调解书,确认原告所有的1202室房屋漏水原因是他后期改造造成,与被告保利物业公司无关。后经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协调,施工单位帮忙进行了维修,并表示不承担后续的保修义务。我公司多次向张印伟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私搭建筑拆除,政府相关单位也曾向张印伟发送整改通知,要求将违法建筑拆除,其违法建筑与我公司无关。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保利物业公司系密云区保利花园×区物业服务单位。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保利花园×区×号楼×单元×室系原告所有,于2011年入住,北京市密云区保利花园×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系被告张印伟所有,于2014年入住,1201室居东,1202室居西。张印伟与张长利屋顶南侧均系露台,露台相通,张长利露台上的雨水通过东西两侧相邻露台排入雨水管道,原告露台下侧为其客厅。张印伟购买房屋后对其南侧屋顶露台进行了封闭,在底部安装了两根排水管道用于排放张长利露台雨水。张长利购买房屋后,2012年对露台进行了改造,在原露台上铺设了地砖,张长利表示其在地砖下面铺设了一防水层。因原告房屋客厅渗水,2019年7月24日,经调解,社区居委会、保利物业公司、房屋施工单位及张长利签订了一份调解书,约定:“保利花园×区×号楼×单元×室客厅漏水一事,经阳关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和总包方城建六三方现场查看,认定为后期改造造成的漏水,城建六无法承担维修责任。后经阳光社区居委会及物业公司协调,城建六愿意无偿帮助该户业主于本户漏水屋面重新铺设防水卷材一层。因本次施工为无偿帮扶,城建六和物业公司不承担后续保修义务。若城建六铺设防水卷材经过本雨季仍出现漏水,阳光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可以帮助协调业主所怀疑的其他漏水原因,若本雨季下雨不漏水,今后防水由业主自行维护。”对于该协议,原告表示协议中“认定为后期改造造成的漏水”,系指张印伟改造造成的漏水,当时因正到雨季,不签协议就不给修复,是在受胁迫之下签订的;张印伟表示该协议其并未参与签订,2019年做完防水后露台就不漏了,证明原告漏水与其改造无关。协议签订后,城建六在涉案露台及西侧露台一并铺设了防水材料,原告对其客厅进行了修复。现原告房屋客厅不漏水。

2020年10月,张长利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案由本院管辖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一份2011年7月的验房单,验房单记载屋顶存在漏水。保利物业公司表示2012年、2013年物业公司已进行过多次维修,现房屋漏水系张长利改造露台造成。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了一份2019年12月18日北京涂饰佳建材商店出具的客厅修复费用的收据,金额为4000元;一份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红木保养收据,金额为1300元;北京海滨欧艺工艺品商店出具的工艺品装饰发票,金额为800元。对于上述票据,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客厅的上侧系露台,2019年7月在该露台铺设了防水设施后,现房屋不存在渗水现象,可以认定,原告客厅漏水系露台防水存在问题导致,与张印伟封闭露台等改造无关,对原告要求张印伟将其露台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印伟封闭露台的行为可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虽原告与被告保利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签订了一份调解书,但该调解书中“认定为后期改造造成的漏水”指向不明,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漏水系原告在露台上铺设地砖造成。该露台作为公共部位,原告接收房屋后即存在漏水现象,保利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义务,对原告屋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保利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金额,因其无相关合同、支付记录、维修明细等予以佐证,本院根据其损失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张长利财产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张长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张长利负担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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