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莉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丽因与被上诉人汤救国、邱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丽于2021年4月22日到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赵丽以其与汤救国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上诉人赵丽负担。赵丽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元,裁定生效后,本院应退还赵丽13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俊蓉 审 判 员 吴 琼 审 判 员 熊 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庆雪 书 记 员 肖宇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