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华普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1234号16幢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亮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普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3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民终38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华普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2,450元(其中案款170,000元、执行费2,4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