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伊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林某,住青海省互助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伊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