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静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宁夏平罗县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刘怀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刘红霞,女,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静波与被申请人刘怀佳、刘红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静波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怀佳名下坐落于平罗县团结东路128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房屋(价值3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4002000000639)为申请人杨静波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静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怀佳名下坐落于平罗县团结东路128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房屋(价值300000元)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