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3D9E2C。 法定代表人:刘玲。 被告:李保民,男,汉族,住新乡市,新荷小区2号楼*单元6楼东户。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天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保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荷苑小区业主,居住在小区2号楼3单元6楼东户,建筑面积94.66平方米。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今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022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1022元,滞纳金应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缴纳1303元,滞纳金至结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保民没有提出书面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据此证明原告起诉理由。
被告质证
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李保民居住在新乡市××小区××楼××单元××楼东户,房屋建筑面积94.66平方米。2018年5月31日,新乡市卫滨区荷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荷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为本小区提供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等方面的物业服务,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住宅为1平方0.45元。如业主未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022元。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新乡市卫滨区荷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新乡市卫滨区荷苑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与原告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该小区全部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李保民居住在新乡市××小区××楼××单元××楼东户,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时,应当履行如期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其拖欠物业管理费不交,是违约行为。其不仅应予交纳,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保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22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21年5月17日起,以10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费偿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