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文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海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龙城海昌宾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任海云,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区海昌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和国土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任海云有一套房产,本院已查封,其他均无可拱执行财产,本院将这一情况告知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渝0241执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万坪 审 判 员 曾 康 代理审判员 陈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