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严文彬,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号。

申请人严文娟,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号。

申请人严文如,女,****年**月**日出生,住澳大利亚墨尔本市。

申请人严文韬,男,****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号。

申请人严文妃,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号。

申请人翁细咩,女,****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号。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B座5楼。

法定代表人:吴飞华。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审理经过

严文彬、严文娟、严文如、严文韬、严文妃、翁细咩与广厦公司贵州分公司、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严文彬等六人于2017年11月8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厦公司贵州分公司给付工程款3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追加广厦公司为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3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通过以物抵债取得天佑房开公司开发的位于都匀市丽景天城房屋,于2021年1月13日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在各银行共开设329个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无车辆与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广厦贵州分公司在各银行共开设31个账户,可用余额为0,无车辆登记,广厦贵州分公司位于都匀市丽景天城的15套房屋,本院依法进行处置,经两次网络拍卖与变卖,均无人出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金沙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电话表示同意以物抵债,将向本院提出书面以物抵债申请。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厦公司与广厦贵州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广厦贵州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严文彬等6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3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清偿。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广厦公司贵州分公司、广厦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严文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厦公司贵州分公司、广厦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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