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曹德全,男,I****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丹安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曹德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德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德全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曹德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